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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兴起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秘密侦查是指在侦查相对人知情的情况下将难以开展或者无法完成的、以隐藏或欺骗方式实施的非强制性侦查活动,从外延范围上来看,主要包括两类主要手段:乔装侦查与秘密监控。其中乔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控制下的线人通过隐瞒身份或目的的方式,打人犯罪组织或者接近犯罪嫌疑人以获取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类秘密活动,诸如线人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具体侦查手段都可归入乔装侦查的范围当中;秘密监控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一种不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方式,对其与外界的联系、活动或者持有的物品进行秘密监督与控制的一类秘密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电话监听、窃听、手机定位、电子邮件与普通邮件的检查、跟踪、监视、密拍密录等。
  时下的中国正在着手对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但又毫无法律依据的秘密侦查手段进行立法。在其间的各项立法准备工作与研究进程中,不仅仅要参考西方秘密侦查合法化先行国家的现有立法状况,而且要更加全面地考量上述西方国家在秘密侦查合法化道路上已经走过的大致道路及其遇到的困难和解决策略。对秘密侦查兴起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秘密侦查的历史背景,掌握秘密侦查发展的宏观脉络与背后的社会因素。欧美主要代表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的兴起与发展,对世界范围内现代秘密侦查制度的演变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西方国家秘密侦查兴起的历史脉络,从最为宏观的角度可以概括为:欧洲—美国—欧洲的“三段式”发展历程。
一、现代秘密侦查制度在欧洲大陆的起源
  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古已有之,欺骗、引诱与线人手段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甚至可以说是各种社会形态中社会控制与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法。⑴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迄今为止遗留下来的史书资料、文物中记载了许多古代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查案的故事与传闻。而本文所要研究的现代秘密侦查制度,强调的是一种在常规案件侦查中普遍使用的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先前历史中在军事斗争或者针对敌对势力进行的政治瓦解活动中使用的各种秘密手法并非本文所要关注的重点。当然不容否认的是,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高效手法,军事斗争与政治斗争中秘密手段的使用为刑事侦查中秘密侦查的兴起具有直接的诱发、刺激作用,⑵现代秘密侦查的发祥地——法国的历史非常能够说明这一问题。
  自十六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开始出现了许多主权国家,为了保护封建君主的政治、军事与经济利益,开始大量使用秘密手段。封建君主与特权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通过使用各种秘密手段主动侵入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团体、家庭以及公民个人的隐私领域,这一阶段的警察活动由于承担了大量的维护君主统治的政治使命,体现出明显的党派警察(parisian police)的特征。这一时期的警察执法,无论是维护政治统治还是为了侦破普通刑事犯罪,都大量使用卧底打入、线人⑶、偷听、跟踪监视等秘密侦查手段,在极个别的案件中也在使用今天警察侦查中所惯用的引诱手法,其最终目的是让统治者知悉社会与公民的最为隐私的部分,体现了封建专制统治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方式。这种司法与政治统治不分、执法与镇压混同的警察执法方式,使得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成为了保护封建君主阶层政治、经济利益的保护伞,成为了迫害政治民主人士以及干预公民自由与隐私的大棒,这种不光彩的历史角色,即使是在经历了十九世纪的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也没有得到多少改观。
  十八世纪与十九世纪交替的欧洲大陆,经历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建立,但秘密侦查制度并没有随之走向法制化轨道。资产阶级革命后,拿破仑王朝的统治建立之后,面对内忧外患的混乱局面,尽管拿破仑帝国建立了现代警察制度,但警察的功能仍然被定位于对社会各个角落进行持续监控,秘密搜集各种信息,特别是与政治反对势力、公共秩序与犯罪相关的情报。⑷这种秘密搜集情报的职能与封建时代秘密警察的任务并没有太多差异,在手法上仍然是主要依靠遍布全国的各种线人秘密提供信息。
  在秘密侦查的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上,尽管依然没有摆脱封建君主统治时期政治警察、秘密警察的基本特色,但秘密手段的使用技巧还是经历了极大的发展。其中法国人维克多(vidocq)对秘密侦查的发展与转型贡献颇多,殊有必要作一专门介绍。⑸维克多年轻时期曾因轻微犯罪而入狱,在越狱后为寻求警方的保护,自告奋勇地作为警方的线人再次被投入监狱。维克多在监狱中生活了21个月,获取了大量的犯罪情报,提供给了警方。由于维克多的立功表现,随后他成为了一名巴黎警察,并且在巴黎警察局内建立了刑事调查部,开始了其警探生涯。维克多侦查手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大量使用秘密侦查手段,他强调警察必须直接但秘密地涉入犯罪环境中,要“用贼捉贼”,“只有罪犯才是最好的侦探”。在这种指导思想指引下,维克多聘请的第一批侦探都是与他本人经历相同的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这支秘密侦查队伍在执法的第一年中就声名大震,案件侦破数量十分突出,他们大量使用欺骗、派遣卧底、引诱、线人等秘密手段,对巴黎的地下犯罪圈子给予了直接打击,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维克多对发展秘密侦查手段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在于,首次在常规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地使用了各种为当今各国侦探所大量使用的秘密侦查手法,并在观念上强调警察侦查在某些情形下应当扮演为罪犯,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使用罪犯作为警方的密探,警察与罪犯在很多时候应当是难以区分的。这种秘密侦查的使用思想在当时的法国社会引发了强烈的争议,许多警察界人士认为让一个逃犯带领着一帮犯罪分子进行侦查令人感到难以容忍。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与怀疑下,维克多不得不辞去警察局的职位。但维克多的执法经历,推动了秘密侦查手段创造性、积极性的使用,并促使秘密侦查手段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认同。⑹
  法国的秘密侦查实践以及现代警察体制的建立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大陆法系国家先后模仿法国的做法建立起了警察队伍并开始更为广泛地使用秘密侦查手段。但这种影响对于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具有独特法治传统的英国却没有产生直接的作用。英国的法治传统与宪政格局,使得英国对于高度集权体制下萌发的现代警察体制与秘密侦查手段十分抵制,对于欧洲大陆的秘密警察传统更是深恶痛绝。在英国经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尽管于1829年也较早地建立了现代警察队伍,但英国警察队伍奉行着装执法、公开巡逻的理念,同时鼓励公民个人协同警察发现犯罪,具有浓厚的私人警务的特点。这种理念主要基于限制国家权力、限制王权的宪政思想,防止警察权的坐大与过度干涉公民自由。尽管随着犯罪的日益复杂与城市化,英国统治阶层也被迫在巨大的社会压力面前,建立了专门的侦探机构,并将秘密警察所使用的各种策略更多地推广到普通犯罪侦查中适用,⑺但由于上述宪政自由思想与法治理念的抵制,英国的秘密侦查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未能得到欧洲大陆般的迅猛发展。

  总之,秘密侦查自产生之日起就争议重重,特别是在秘密侦查一度成为封建君主控制民众的大棒之时更是备受质疑。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新兴国家依然予以采用并不断扩大其使用范围,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发展与犯罪控制的客观要求,即城市化与工业化是这一阶段秘密侦查为执法机关继承使用的基本原因。

二、现代秘密侦查制度在美国的极大发展
  现代秘密侦查手段得到发扬广大并被广泛运用,并没有出现在起源地欧洲,而是出现在并没有多少历史积淀的美国新大陆,这与美国社会的发展历程是有着独特关联的。秘密侦查在美国的发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两大历史阶段,实际上在二十世纪之前,秘密侦查在美国的发展并非十分显著,而在二十世纪短短的一百年间,秘密侦查得到了空前的跨越式发展。
  在美国建国之初,警察体制的设置以及对秘密侦查的态度与英国的状况是十分近似的,美国民众与建国者对自由、独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还远远超过了英国对现代警察制度的追求。因此在二十世纪之前,美国大多数的州都效仿英国警察模式,倾向于建立以巡逻与预防犯罪为主要职能的着装警察,许多警察局在建立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中,甚至没有专门的侦探部门。尽管为了应对逐步升级的犯罪态势,在十九世纪末许多城市开始建立专门的侦探部门,但这种部门往往规模不大,而且人员也主要是从巡逻警察中招募,以避免警察与贼不分的社会指责。⑻秘密侦查的使用一般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仅仅是在对付某些多发性的犯罪类型之时才偶尔用之,这种状况令很多地方执法机构感到受到很大限制,以至于当时的纽约警察长官公开抱怨在纽约成为全世界犯罪分子目标的情况下,纽约警察明显处于下风,因为警察不能使用秘密力量,所有的侦探很容易被犯罪分子识别。⑼
  这种由于缺少秘密手段的支持而带来的执法不力的状况在二十世纪初开始有所改变。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异质化程度的增强,随着美国社会的逐步开放与蓬勃发展,犯罪高发的问题开始困扰美国社会。大量的外国激进分子、社会主义者、工人运动分子以及黑社会团体开始涌入美国,给美国的社会秩序带来了明显的威胁。⑽在这一社会历史背景下,纽约市开始组建专门的侦查部门对这些种族、政治与劳工问题开展侦查,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开始大量地依赖卧底手段,在许多情况下也开始使用犯罪引诱的手法开展侦查;地方执法部门针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如酗酒、吸毒、赌博、风化犯罪、工人运动或极端主义者,也开始设置专门的侦查机构并在这些机构中大量使用秘密手段。⑾
  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秘密侦查手段得以初步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社会背景,是禁酒与禁毒运动的兴起。诸如吸毒、酗酒、嫖娼等有损社会风化的行为均被犯罪化,被称之为风化犯罪(vice crime)。美国先后通过了1914年哈瑞森法令(harrison act of 1914)与1920年的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法案),将毒品贩卖、售酒等行为规定为联邦犯罪,并创设了专门的联邦禁毒、禁酒执法机构。⑿查处此类犯罪时,执法机关很难再依靠被害人的举报,而必须主动出击,采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发现犯罪线索。禁毒禁酒运动促使着执法机构开始创设新型侦查手段,在很多情形下不得不使用充满争议的秘密侦查手段,相应的一系列由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引申出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开始对秘密侦查实践进行规制,并形成了美国刑事司法发展历史上有关秘密侦查的一系列经典判决,其中就包括了奠定诱陷抗辩(entrapment defense)理论⒀的经典判例索瑞斯一案。⒁
  美国西部开发与“西进运动”的历史背景(约1860—1890年间)也构成了秘密侦查兴起的历史条件。美国内战后的西部开发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一个全新、陌生的西部地区吸引着来自美国东部的各色人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西部地区的流动性与独立性,使得诚信更容易被犯罪者与侦查者所背弃,⒂犯罪高发的同时秘密侦查手段也得到了更为广泛且限制更少的使用。在西部开发过程中,由于美国建国初期国家警察力量的薄弱,私人侦探业在维护西部地区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私人侦探进行侦查的手段中,秘密侦查处于核心地位。⒃秘密侦查手段率先被私人侦探大量使用绝非历史的偶然,可以推测的原因有三:一是这些私人侦探的出身多为犯罪分子,十分熟悉犯罪的手法与过程,使用秘密手段得心应手;二是作为私人执法机构,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有力支持,在无法使用强制的情况下,使用欺骗与秘密手段就成为了其执法的主要方式;三是在私人侦探兴起之时法律限制较少,其执法调查活动得以无所不用其极,而最为有效、最为直接的破案手法莫过于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当时最为知名的私人侦探机构就是美国平克顿私人侦探所,其开展侦查的手法与当今侦查机关使用的乔装侦查手段如出一辙,“打扫客房的服务员、同监号的狱友、与你恋爱的女友都有可能是警探”。⒄由于私人侦探侦查手法的有效性,不仅为美国的许多大企业使用,联邦执法机构如财政部、邮政署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的初期也开始聘请私人侦探协助联邦执法,而在协助联邦执法的过程中,私人侦探的秘密侦查手段与侦查人员对官方机构影响深远,⒅在这些联邦执法机构随后的执法实践中,秘密侦查手段被广泛采用。美国最高法院判处的首例涉及乔装侦查的案件就是上述联邦邮政局学习私人侦查执法手法,进行乔装侦查所形成的一例案件。⒆
  在美国秘密侦查的发展史上,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联邦调查局作为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代表,其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与相应的规则都对联邦其他执法机构乃至各州的执法实践具有示范效应。二战结束后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受冷战的影响与世界格局中意识形态的对立,政治颠覆案件特别是对共产党团的打人与渗透,对种族团体、激进社会团体的瓦解,成为联邦调查局初期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重点所在。⒇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有所改变,随着美国犯罪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毒品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大量涌现,联邦调查局开始逐步将秘密侦查手段用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联邦调查局内部设置了多个专门机构负责对有组织犯罪、白领犯罪等特殊犯罪类型的侦查,在侦破这些疑难犯罪类型的过程中,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广度与复杂程度大大增强。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在1973—1974年间,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侦查手段侦破普通刑事案件的数量仅有30例,而自1977—1985年间,该数字由53件迅速增长到350件,12年间增长了10倍之多;而用于乔装侦查的经费也由100万美金增长到了约1200万美金。(21)联邦调查局对秘密侦查的无限扩大使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阿拉伯公司骗局事件(abscam)中表现的淋漓尽致。(22)尽管abscam案件对一大批美国立法官员、行政高官的腐败追诉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其中所使用的欺骗性秘密侦查手段受到了公众与政界人士的非议与质疑。美国众、议两院分别就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型秘密侦查举行了听证会,审查了美国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侦查手段的执法情况。迫于舆论压力与议会的督促,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81年颁布了《乔装侦查行动准则》,以加强对乔装侦查行动的内部控制与责任约束机制,其后又分别在1992年、2002年两度修改此准则。(23)该准则的颁布标志着长期以来为执法机构所广泛使用的乔装型秘密侦查逐步走上规则治理之路。

  美国二十世纪秘密侦查的极大发展,不仅仅体现在乔装侦查与欺骗手段的使用上,还有一类秘密侦查手段——秘密监控,在同一历史时期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二十世纪见证了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初步完成了前两次工业革命,其中通信技术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飞越。秘密监控不同于乔装侦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高度的技术性要求,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人类使用现代通讯设备、通讯方式囿于技术的限制处于一种不可能的状态,只有伴随着十九世纪中后期电报、电话的发明并开始投入使用,(24)对现代通讯设备进行监控的技术才开始产生,最初仅仅是应用于军事领域、情报领域与家用领域,其后执法机关开始将其应用于犯罪控制的司法领域,才初步形成了依托现代科技技术的监控型秘密侦查手段。秘密监控最初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为电话监听。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执法机构就已经开始较为广泛地使用电话监听手段,以至于1934年美国议会制定颁布了《联邦通讯法》,明确禁止在联邦执法系统对电子通讯的非同意性监听。但执法实践中监控类秘密侦查并未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相反,联邦执法机构通过“曲解”法律、地方执法机构通过规避法律的限制,仍然继续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监控手段。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犯罪浪潮的压力迫使美国的立法者不得不通过正式颁布《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监听侵犯隐私与执法功用两项价值进行权衡,在设置种种法律限制条件的前提下承认了电话监听等通讯截获手段的合法性。在随后的二三十年间,秘密监控的具体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增多,执法实践中各种新型的秘密监控手段层出不穷,立法者一方面不得不不断地修正监听法作出回应,另一方面同时对执法机关使用新型秘密监控手段侦查破案予以认可。

三、欧洲秘密侦查实践的美国化与立法化
  如上所述,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秘密侦查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欧洲各国秘密侦查的发展状况相较而言显得极为滞后,主要原因在于二战结束后,欧洲新兴民主国家对纳粹德国以及苏联滥用秘密侦查手段的恐惧心理,使得人们对使用这些秘密手段充满了怀疑,因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多数欧洲警察部门不愿意接受美国同行所广泛使用的乔装侦查手段。(25)但这一状况却由于同一时期美国总统尼克松所主张的一场全球反对毒品犯罪的战争在欧洲的展开悄然发生了变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受到了毒品犯罪的巨大威胁,为了进一步将毒品拒之于国门之外,尼克松总统以及美国联邦禁毒署开始在欧洲——美国毒品的主要来源地游说,督促欧洲主要国家采纳美国毒品案件侦查的秘密侦查手段。通过在欧洲战场进行的这场毒品战争,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提供资金、设备、人员培训方面的帮助,同时美国禁毒署的官员还直接参与了欧洲同行的缉毒执法活动,将美国缉毒实践中的秘密侦查手段在欧洲大陆上进行实际操作。(26)这些秘密侦查手段主要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控制下交付、监听等。其中前三类乔装侦查手段受美国执法机关的影响深远,具有明显的美国化倾向,但监听手段在欧洲呈现出明显的本土色彩。在乔装侦查手段的美国化过程中,美国联邦禁毒署说服欧洲许多国家开始接受“买就抓”、“控制下交付”、“乔装侦查”等特殊手段的合法性,到上世纪八十年末期,许多欧洲国家不仅在实践中已经大量使用这些特殊侦查手段,而且在法律条文上,出于成文法的历史传统,许多国家都明确制定了相关专门法律对秘密侦查手段进行规制。就秘密监听手段的使用而言,与上述乔装类秘密侦查手段的美国化趋势有所不同,欧洲大陆国家一直都在大量使用,实际上许多欧洲国家使用监听的频率甚至还高于美国。(27)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承认秘密监听的合法性,而且许多国家都通过了专门的法律授权使用。如德国1968年制定了联邦立法正式授权警察使用监听手段,并认可了其合法性,此后德国司法实践中秘密监听得到了大范围的使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德国每年使用监听的案件数量是500件左右,而同一时期美国使用监听的数量仅为100—200件。(28)欧洲国家对监听的广泛使用远远高于美国的使用频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使用监听的批准程序比较简单,控制条件相对宽松,因此在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瑞典、丹麦等许多欧洲国家监听的使用都是比较常见的。(29)
  秘密侦查在欧洲的兴起,除了美式秘密侦查手段的推广之外,欧洲国家自身法律传统以及所面临的严峻的犯罪挑战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为了应对日益汹涌的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少数欧洲国家在成文法传统的影响下,开始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认可秘密侦查的合法性,并开创了以成文法实现秘密侦查法制化的先河。(30)在这方面充当欧洲领跑者角色的为德国,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所规定的大部分秘密侦查手段包括卧底警探、监视等,都是为了应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浪潮,而于1992年7月通过一项名为《抗制违法毒品以及其他组织犯罪法》而新加入法典当中的。(31)继德国之后,荷兰面对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的有组织犯罪的威胁,于1997年公布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典的新法令,这项于2000年生效的法律专门在法典中增加了一章“针对有组织犯罪使用的特殊侦查手段”,明确授权执法机关使用卧底、线人、秘密监控等秘密侦查方法;(32)法国在2004年3月9日也通过一项名为“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令(perben Ⅱ),修改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引入并更新了许多秘密侦查手段以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危害。其中在法典第二十五编“有组织的犯罪适用的程序”一节中,规定的秘密侦查手段包括监视(包括控制下交付手段)、卧底侦查、通信截留(即监听)和秘密录音、录像。(33)在这种立法化的背景之下,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国,为了应对信息化时代秘密侦查、秘密监控给人权与隐私带来的极大威胁,协调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在秘密侦查手段使用中的关系,也于2000年公布了规范秘密侦查的专门法令——《2000年侦查权力规范法令》(ripa2000)。

四、现代秘密侦查制度的历史脉络
  透过现代秘密侦查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若干基本发展动因与趋势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足以为正在迈向秘密侦查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所参考。
  其一,秘密侦查在欧美国家就使用目的而言,经历了一个由政治、国家安全问题向打击普通犯罪转变的过程。秘密侦查制度最早起源于封建政权打击政治反对势力,随后成为主权国家消除危害自身安全、防止外来颠覆、收集国家安全情报的重要工具,但随着现代社会逐步走向发展与稳定,国内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犯罪问题成为秘密侦查适用的主要目标,秘密侦查中的各种手段逐步由单纯适用于政治领域事务转变为政治事务与刑事司法事务两重领域中均具有用武之地。同时,刑事司法事务中的秘密侦查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逐步走向民主与限权的过程中,也在逐步被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与政治领域以及国家安全事务中的秘密侦查逐步分立。

  其二,考察秘密侦查在欧美兴起的背后因素可以清晰地发现,几类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促成警方大规模启用秘密侦查手段具有决定性,比如二战后美国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说政治颠覆类犯罪率先增强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再比如毒品犯罪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秘密侦查手段首屈一指的诱发因素,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中,各国的执法机关为应对毒品犯罪,普遍开始使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将长期以来仅仅限于政治领域的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开始适用到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开启了秘密侦查手段全面发展的历史篇章。部分学者对监听手段比较研究的结论甚至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引入监听制度时一个最初的动机就是遏制毒品犯罪。(34)
  其三,秘密侦查包括了两个分支——乔装侦查与秘密监控,前者虽然使用的历史悠久但在刑事司法事务中得以使用的时间并不久远,而秘密监控更是依赖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出现的时间也仅仅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因此刑事侦查中的秘密侦查手段发展演变的历史并不长,即使是欧美法治先行国家规制这些新型侦查手段的历史也仅有短短的约半个世纪的时间。时至今日,秘密侦查在法治发达国家的规范化程度也没有达到十全十美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秘密侦查中的若干侦查手段依然游离于有效的法制约束之外,其中秘密监控的规范化程度普遍要高于乔装侦查,形成了一种与手段形成的历史时间顺序相悖的现象,即出现越早的秘密侦查手段(乔装侦查),进行规范化的难度越大,而依赖新型科技手段后续发展起来的秘密侦查手段(秘密监控)纳入成文法规制的难度却较小。
注释:
⑴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p34.
  ⑵直至今日军事斗争与国家安全斗争中所使用的各种秘密手段,其使用范围、技术领先程度仍然远远超过了刑事程序中的秘密侦查手段,在各国的秘密侦查制度中前者对于侦查程序中秘密侦查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引领作用。
  ⑶在这一时期采用的秘密侦查手段中,线人的使用更加普遍,根据某法国历史学者的估计,在十八世纪中期的法国,全国遍布的线人数量已经达到了约1万人,参见m.chassaigne的论述,转引自cyrille fijnaut and gary t.marx:the normalization of undercover policing in the west: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in fijnaut,c. and marx g.t.(eds),undere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the hague:kluwer 1995,p3。
  ⑷cyrille fijnaut and gary t.marx:the normalization of undercover policing in the west: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in fijnaut,c.and marx g.t. (eds),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the hague:kluwer 1995,p4.
  ⑸以下关于维克多的介绍,如无特殊说明,均参考了gary marx教授著作中的介绍,参见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p18-19。
  ⑹cyrille fijnaut and gary t. marx:the normalization of undercover policing in the west: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in fijnaut,c. and marx g.t. (eds),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the hague:kluwer 1995,p5.
  ⑺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p22.
  ⑻marx g. 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25.⑼同前注⑻。
  ⑽同前注⑻。
  ⑾同前注⑻。
  ⑿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p30.
  ⒀诱陷抗辩是美国法上的一种实体抗辩,如果警察的引诱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被告人可以据此为由提出无罪抗辩事由,在美国诱陷抗辩是法官对警方引诱行为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
  ⒁sorrells v.united states,287 u.s.435,441(1932).在该案中,化妆成游客的警察向被告人索瑞斯购买半升酒,为赢得被告信任,乔装警察在接触被告人时聊起了二人在战争年代的相似经历以骗取被告人的信任,之后乔装警探提出购买根据当时美国法律禁止买卖的酒水,被告人两次拒绝之后,经不住乔装警探的第三次请求,出售了半升酒给乔装警探而遭到逮捕。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被告人索瑞斯先前并无犯罪倾向,作为一个无辜之人在警察的多次引诱下才实施了犯罪,而且警察通过叙旧的方式利用了人们之间的友谊实现其追诉目的,这种乔装侦查行为有过度之嫌,判决被告人无罪。美国学者多认为此案率先确立了对乔装侦查中使用引诱手段进行回应的诱陷抗辩理论,参见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25。
  ⒂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25.
  ⒃同前注⒁。
  ⒄f.moran,“allan pinkerton:private police influence on police development”,in pioneers in policing,eds by p.stead,1978,p100,转引自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p28,
  ⒅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28.
  ⒆grimm v.united states,156 u.s.604(1895).在该案中,联邦邮政局的执法人员化妆为顾客,向被告人定购了违禁书籍,被告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了该书籍,最终该资料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参见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30。
  ⒇marx c.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32.

  (21)marx c.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p4-p5.
  (22)abscam案件的命名源于联邦调查局在该案件中设立的一家虚假中东公司的名号,abdul enterprises,ltd.联邦调查局长岛办公室起初为了调查盗窃赃物的走私行为而设立了一家以阿拉伯商人身份为掩护的虚假中东公司,而后在案件调查中,侦查的重点转向了调查官员腐败问题。在该案件中,联邦调查局人员通过一名不知情线人代表该中东公司与一些美国政界人士接触,表示该公司由两名阿拉伯大亨设立,目的是在美国需求投资机会,通过行贿的手段引诱有关政府官员帮助该公司开展投资活动或者帮助其寻求非法移民与庇护。通过这一“诱惑侦查”行动,许多官员接受了贿赂从而陷入了联邦调查局的圈套之中,在案件收网之时,包括一名美国参议院议员、六名众议院议员、卡姆西市、新泽西市市长、费城市政厅的若干官员等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起诉,从而引发了整个美国政界与全社会的震动。尽管法院认为乔装侦查手段的使用欠缺内部控制,但对上述官员的追诉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关该事件的具体情况参见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s special report:th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s compliance with the attorney general's investigative guidelines,chapter two,september,2005,资料来源www.usdoj.gov/oig/special/0509/final.pdf,访问时间:2005年12月19日。
  (23)关于该准则的具体内容参见程 雷:《美国<联邦调查局乔装侦查行动准则>评介与译文》[c],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4)1844年美国人莫尔斯发明了电报,1876年美国人贝尔发明了电话。
  (25)cyrille fijnaut and gary t. marx:the normalization of undercover policing in the west: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in fijnaut,c. and marx g.t. (eds),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the hague:kluwer 1995,p4.
  (26)有关美国禁毒署在欧洲国家推广秘密侦查手段的历史情况,参见 ethan a. nadelmann:the dea in europe:dealing with foreign systems,in cops across border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u.s.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3o
  (27)ethan a. nadelmann:the dea in europe:dealing with foreign systems,in cops across border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u. s.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3,p239.
  (28)ethan a. nadelmann:the dea in europe:dealing with foreign systems,in cops across border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u. s.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3,p243.
  (29)ethan a.nadelmann:the dea in europe:dealing with foreign systems,in cops across border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u.s,criminal law enforcement,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3,p243-244.
  (30)根据欧洲学者比较研究的结论,最早在西欧国家中就秘密侦查进行立法的国家为丹麦,其在1986年的《丹麦刑事司法管理法》中第754a-754e中就使用乔装侦查手段作出了明确的认可,在该法律中规定乔装警探在下列条件下有权参与或者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充足的犯罪嫌疑表明犯罪正在或者将要实施;其他侦查手段不能获取相应证据;针对的犯罪为六年以上的重罪或者丹麦刑诉法典第289条所涵盖的犯罪。参见walter gropp,a variety of normative systems:undercover policing in europe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 monica den boer eds,undercover policing and accountability from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europe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1997,p33-34。
  (31)[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8-639页。
  (32)chrisje brants and stewart field:legal cuhure,political cuhures and procedural traditions:towards a comparative interpretation of covert and proactive policing in england and wales and the netherlands,in contrasting criminal justice,david nelken eds,ashgate dartmouth 2000,p91,p104以及郎胜、熊选国主编:《荷兰司法机构的初步考察和比较》[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170页。
  (33)有关法国秘密侦查立法的变动情况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524页;[法]西尔维·西马蒙蒂:《perben ii法与法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c],施鹏鹏译,孙长永主编:《现代侦查取证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4)hans-joerg albrecht,covert criminal investigations:research on implementation and results of new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p16.“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论证国际研讨会论文,未刊稿。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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