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主动交代算自首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9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2004年3月,刚刑满释放的马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平谷某居民楼下采用撬开车门及点火开关等手段,盗窃一辆桑塔纳轿车未果后离开现场。当马某行至平谷某环岛附近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巡逻警车。马某由于心中害怕返身就跑,后被民警抓获。经民警盘问,马某如实交代了其盗窃桑塔纳轿车未果的事实。

  平谷法院最终因马某存在自首行为,对其从轻处罚。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是自首。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