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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5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题 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意见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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