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泰和中医院原院长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年6月3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吉安市泰和县中医院原院长曾红钢在上任的短短三年中,因9次收受贿赂16万元,贪污4.02万元,并有家庭财产219.22万元和3300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于2007年4月5日,被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曾红钢涉案金额在吉安市闻所未闻,这使得泰和县成了人们目光的聚焦点。

5月9日,记者透过长达35页的判决书,了解到了曾红钢堕落的人生轨迹是如何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中医院院长受贿被逮捕

2006年初,一封举报信引起了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重视,举报者在信中详细列举了泰和县中医院院长曾红钢在任职期间大肆受贿,且主动向一些药品经销商索贿的行为。

吉安市检察院立即组成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专案组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认为举报信的内容大都属实,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2006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泰和县中医院院长曾红钢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在被移送司法机关后,曾红钢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向办案人员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对自己的犯罪情节中所收取的金额多少一直与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一些本是人情来往不该算是非法所得的收入也被检察机关定为非法所得。

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曾红钢还经常借“某某领导的批示”、“某某领导的亲戚”来办事为名,为自己谋私利提供方便。

受贿索贿

大肆“权力寻租”大小通吃

今年49岁的曾红钢出生于泰和县,大学文化。2003年3月,曾红钢担任泰和县中医院院长。

曾红钢任职的前两个月,泰和县二建公司中标承建泰和县中医院住院大楼土建工程。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于2003年底和2004年5月,分两次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工程完工后,泰和县中医院尚欠王某工程款200多万元。2005年9月份,曾红钢以在泰和供销大楼预订一个门面和一套房子需交3万元钱的名义,向王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此后,王某顺利地结到了工程款40万元。

2004年10月,为了承接泰和县中医院门诊综合大楼桩基工程,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基础公司项目经理秦某送给曾红钢人民币8万元,该公司后来顺利中标。

2004年2月,泰和县中医院炊事员康某、医生钟某、职工罗某为求院长关照,分别给曾红钢送人民币1000至2000元不等,收受了这些人的好处后,曾红钢在工作上对这些人都给予了一定的照顾。

别有用心

关照“领导亲戚”侵吞4万差价

2003年12月份,曾红钢主持召开院务会,决定泰和县中医院住院大楼由药商赞助安装大楼的电热水器和空调。广东药商吴某与泰和县中医院有业务来往,并有协议按一定的比例给中医院回扣,因此,曾红钢打电话给吴某,要其以药品回扣赞助这批电器。

泰和县广泰电器城老板廖某找到曾红钢提出做这批电器业务,曾红钢指使廖某抬高价格40220元。随后曾红钢很顺利地拿到了这笔差价。

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怀疑,曾红钢在院务会上故意说,廖某是县卫生局一位领导的亲戚,他只能关照一下。

为防事发

假借亲戚名义存赃款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扣押清单及相应的银行查询回执、银行存折中有很多泰和县中医院职工及曾红钢的一些亲戚的名字。原来这都是曾红钢借他人之名,到银行存入的不义之财。

2006年2月,曾红钢找本院电工欧某借用身份证,之后使用他的身份证存了20万元。而医院临时工欧某家中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与他人有借贷关系,更未在泰和县中医院集资。然而,2006年5月10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清单及相应的银行查询回执、银行存折复印件时发现户名为欧某的理财金账户一本,金额72万余元,以欧某名义存储的一本活期存折,金额为12万余元,这些巨款的实际所有人均是曾红钢。

不仅如此,曾红钢还以欧某的名义在泰和县中医院两次集资共计18万元。2005年上半年,曾红钢借堂叔钟某的身份证存款35.64万元。

而且,曾红钢曾以一张名为“曾小平”的假身份证于2005年初在吉安市工商银行阳明路支行存了几笔总额为30万元定期存款,还在该银行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

检察机关最终查明曾红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家庭财产中有近220万元,3300美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判决

数罪并罚一审判刑15年

本案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07年1月19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曾红钢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红钢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贪污公款4.02万元,其家庭财产中尚有219.2265万元,3300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曾红钢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2007年4月5日下午,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曾红钢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曾红钢有期徒刑3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曾红钢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曾红钢不服判决,随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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