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原玉山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副股长郑某在担任玉山县横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采取多收少开建房户地价款、虚开发票到镇政府报销、搭车收取建房户土地审批工本费不入帐等方式,私设小金库,数额达82863元。事后,郑某从小金库中提取了57000元现金,除11200元用于国土所支出外,其余45800元全部用于个人请客、送礼以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等。案发后,郑某退缴赃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