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同事催促洗脚将其捅伤
长江网讯,因同事嫌男子脚太臭,男子竟持刀将同事腹部刺伤。昨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男子刘某被东西湖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25岁的刘某,家住湖北荆州市监利县汪桥镇何泊村。今年10月初,刘某来到武汉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打工。与来自湖北老河口市的28岁男子赵某等人同住于公司员工宿舍内。今年10月23日晚8点,打着赤脚的刘某与另一名同事在宿舍内下象棋。因刘某未洗脚,同在宿舍内休息的赵某难忍脚臭味,劝刘某先去洗脚,再接着下象棋。刘某口头答应,却迟迟不起身。赵某的不断催促,引起了刘某的反感,两人继而发生激烈口角。
争吵之中,赵某多次指责刘某脚太臭,恼羞成怒的刘某突然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赵某左腹部捅去,致使赵某左腹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案发后,东西湖公安分局走马岭派出所迅速组织专班警力对作案逃跑的刘某进行追捕。昨天,经走马岭派出所民警多方摸排,获悉刘某在东西湖走马岭办事处杨柳村另一处出租屋内出现,民警果断出击,将刘某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的量刑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