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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宝马女驾车拖行交警案判二缓三 律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宝马女”案件宣判以来,多数网民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了肯定,认为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起到了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对于预防、制止犯罪起到了典范作用。但也有些网民不理解,甚至贬损、攻击辩护律师。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我们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接受案件后,我们仔细分析控方的证据,反复观看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现场试验,认为检方的部分指控是不客观的,最后法院的判决也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观点。 为了让网民深入了解案情,客观、理性的对待这么一个典型案件,吸取教训。下面我将本案的详细过程分析表及辩护词上传(辩护词网上已有)。 在这里,我再次声明:律师的作用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不是为被告人的“坏”辩护,而是为被告人的“人”辩护,希望大家能够正确理解律师对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作用。 同时通过本案,在我们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倡导法治精神。关键词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高运生律师 宝马女 拖警 辩护词 [简要介绍]:备受热议的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日前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今年1月17日14时许,郑州宝马女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轿车,在行至郑州市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时,郑州宝马女闯红灯后被执勤交警查处。 公诉机关指控:交警查处后,要求郑州宝马女刘育红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郑州宝马女刘育红不但没有下车,反而要驾车驶离现场。看到无法绕行,郑州宝马女刘育红驾车前行,交警倾倒在宝马车引擎盖上,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因被拖行了1100米,该执勤交警多处软组织损伤。法院认为,郑州宝马女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处,采取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在宣判的同时,还对郑州宝马女刘育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宝马女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附:刘育红被控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育红及其亲属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和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育红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和会见被告人,根据《起诉书》和控方证据,结合《刑法》277条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再经过今天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必须要指出的是,执勤民警在纠正被告人一般交通违章行为时,存在着多处执法不规范现象,对引起该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本案案情不大,但警示意义重大,特别是媒体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人们看到的都是被告人拖行交警千余米的结果,却忽略了警察执法过程中不规范情形。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与公诉人商榷。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并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内容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育红在无法绕过杨焕增的情况下,又驾车前行将杨焕增顶倒在该车引擎盖上,不顾杨焕增的生命安全。”辩护人认为这部分内容是不客观的。 经辩护人实际现场实验,以杨焕增的身高不可能从车辆的前方一下就抓住引擎盖,只能从侧面才有此可能。 通过执法记录仪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杨焕增是从车的左侧抓住引擎盖,而不是被车顶倒在引擎盖上。 另外被告人在拖行杨焕增的过程中,被告人并非是“不顾杨焕增的生命安全”。在第一次停车时,被告人让杨焕增下车,而杨焕增说让被告人下车,双方因此争执不下,被告人要求去派出所讲理,并且提醒杨焕增抓紧引擎盖,并用很慢的速度向附近的九如路派出所开去。被告人的供述和王彦东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不注意杨焕增的生命安全是不客观的。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7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那么什么是“依法执行职务”?如何认定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依照行政法原理,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考察判断: 1、看执行公务的内容是否合法。本案来讲,交警杨焕增纠正被告人违章的行为是合法的。 2、看公务执行者的身份是否合法。在本案中,交警杨焕增的身份也没问题。 3、最后,我们看第三个方面,就是执行公务活动的形式是否合法。公安部2008年11月15日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制定了严格执法规范和程序,其中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对照以上执法规范,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执勤民警在纠正被告人违章行为时,并没有让其停靠路边,只是一味的强调让被告人下车,并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这些都违反了上述规范的规定,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2、主观恶性较小,交警人身并未受到严重后果。 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拖着交警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被告人的目的是去派出所讲理,而且这个车也是在派出所的附近停下来的。被告人的该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平常表现良好。 5、执勤民警,在双方争执时,机械性执法,特别是用以上不规范的方式执行职位对激化矛盾负有重要责任,存在着明显过错。 6、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执勤民警道歉,民警也表示谅解。 综上事实,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客观、公正的审理本案,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 辩护人: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姬来松律师 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 高运生律师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本案详细过程分析表交警执法记录显示时间持续时间 案件经过《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11分30秒2分35秒交警发现被告人闯红灯,驾驶摩托车正面拦住被告人,被告人要求把车停到路边,交警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人立即出示证件,之后双方发生争执。(此时宝马车在九如东路黄河东路交叉口中间)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第七十三条(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14分5秒4秒被告人向后倒车。(此时交警站在宝马车前方)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第七十三条(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14分9秒21秒交警突然爬到宝马车上14分30秒38秒被告人拖交警到路边停车,被告人要求交警下来,交警不下车。15分8秒2分42秒被告人再次驾车向前行驶17分50秒宝马车停在九如路派出所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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