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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扬言将“官司”进行到底 检察官耐心疏导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3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化解社会矛盾专稿]

近日,一起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期间另行向法院起诉的复杂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南汇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释理,耐心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服判息诉。

2003年10月,鸡老板吴某与养鸡户朱某签订《养鸡协议》,由鸡老板提供苗鸡和饲料,养鸡户负责饲养成肉鸡后,双方按照养鸡行业惯例进行交易。孰料在第二年年初,社会发生禽流感,朱某只得将肉鸡廉价出售。鸡老板吴某告到法院,要求养鸡户朱某赔偿。法院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明晰,判决养鸡户朱某支付苗鸡、饲料款49000余元。养鸡户朱某认为按养鸡行业惯例,由她承担所有损失是极不公平的,于是2006年9月来到南汇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正当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立案审查期间,养鸡户朱某以鸡老板吴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回收肉鸡,要求赔偿损失45000余元的诉求,向南汇法院起诉。

今年5月,法院对养鸡户朱某的起诉作出判决,判决鸡老板吴某补偿养鸡户朱某经济损失12000余元。眼看判决结果达不到自己的诉求,养鸡户朱某情绪非常缴动,她原本认为法院会判鸡老板吴某承担大部分责任,但事与愿违,鸡老板吴某只承担经济损失的30%。本想通过养鸡赚点辛苦钿,没想到非但没有赚到辛苦钿,惹上二场“官司”不算,最终还落个赔钱的结果,实在太冤啊。她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世界上总有说理的地方。

养鸡户朱某来到了南汇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对养鸡户朱某一个从未进过法院大门的农村妇女,却因养鸡纠纷历经二起诉讼的艰辛表示充分理解。他们对这场养鸡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针对朱某文化程度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不甚了解等,由浅入深、通俗易懂地解释了法院判决的依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帮助朱某分析了该案的利弊得失,要求朱某正确对待法院作出的已充分考虑到她经济损失的判决,服判息诉。检察官真诚地希望朱某回家后再想想检察官所说的是否有道理,有什么意见和想法再来沟通。

几天后,朱某又来了,她对检察官说,自己不懂法,当初认为打赢官司单凭养鸡协议就可以了,由于缺乏证据,导致诉讼不利,这也是检察官告诉后才明白的道理。现在她对检察官充满了信任,请求检察官主持和解,让鸡老板吴某适当让步,她将一次性履行法院的判决。

朱某还向检察官进一步暴露了自己的思想:原本准备对履行49000余元的判决,采取不配合的消极办法,与鸡老板吴某抗衡到底,即债务不赖,十年还清。事实上,正因为朱某不配合,导致判决至今难以执行,执行庭只执行到5000元。

鉴于朱某的要求合情合理,有助于双方矛盾的一揽子解决,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于是检察官开始了对鸡老板吴某的工作,还与案件代理人一同协助做鸡老板吴某工作,逐步转变了鸡老板吴某决不让步的想法,最终同意和解。今年6月1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由养鸡户朱某支付鸡老板吴某30000元的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持续三年之久的纠纷画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

检察官依法释理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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