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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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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就是法院、检察院在法定权限内办案,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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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得借口“独立”滥用职权。他们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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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具有原则区别。所以,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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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法律机制和具体内容也有显著区别。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旨在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互相制衡。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所以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相鼎立,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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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我国,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为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领导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不是“以党代法”、“党法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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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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