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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来源: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xshjjfzls.com/

  刑法135条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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