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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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大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黄土桥村5-13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及非法持有枪支,于2003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铁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长山村2组,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于2003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加周,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油岭村1组,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于2003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一诉字(2003)第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大生、包铁树、包加周犯抢劫罪,被告人方大生同时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该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将案件撤回,于同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继续审理。被害人张旺天于2003年10月13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害人需补充其后续治疗费用,本院为防止刑事部分审理的过分迟延,依法另组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将案件撤回。因在侦查期限内未提请我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该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04年3月1日移送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大生及其辩护人邓龙辉、被告人包铁树及其辩护人毕明海、被告人包加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2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包加周在本市福田区上沙村遇见被害人刘新华和李静,便致电其弟被告人包铁树,称遇到曾殴打他的人。被告人包铁树即与被告人方大生及宋来春(在逃)等人赶至现场。三被告人及宋来春等人对被害人刘新华、李静及随后闻讯赶至现场的刘的亲戚被害人邵福施以殴打并将众被害人扣留于一辆面包车上,向众被害人索要"医药赔偿费"8000元。其后,在被害人李静前往被害人邵福之妻处筹回1000元交给被告人方大生等人,被告人方大生等人扣下被害人刘新华等人的身份证件后,让众被害人离去。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